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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文章出处:15vip太阳集团 工业废水处理工程网责任编辑:jacky作者:jacky人气:-发表时间:2014-08-13 00:00:00【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苏州市环保局及各市、区环保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苏州市环保部门及各市、区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二条 苏州市环保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该局信访办具体承办。

各市、区环保局可以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

第三条 苏州市环保局及各市、区环保局应当编制有奖举报奖励经费预算。苏州市环保局奖励经费在年度的苏州市市级环保支出计划中安排。

苏州市环保局查办、处罚的举报,由苏州市环保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市、区环保局查办、处罚的举报,由各市、区环保局向举报人发放。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八)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这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九)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十一)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苏州市环保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举报,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区环保局前往查处。必要时,由苏州市环保局直接前往查处。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各市、区环保局对苏州市环保局转办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结,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苏州市环保局,如作出处罚,应同时抄送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环保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苏州市环保部门或各市、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5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标准奖励,根据下列情况分档发放奖金:

(一)举报人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标准的100%发放;

(二)举报人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标准的75%发放;

(三)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标准的50%发放;

(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属实,按标准的25%发放。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苏州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环保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出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环保部门局长办公会审定。

环保部门在奖金核定后10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苏州市环保局网络举报:www.szhbj.gov.cnszepijubao@126.com

(三)苏州市环保局信函举报:苏州市环保局信访办,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170号,邮政编码:21500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关键字:环境违法行为 苏州